煤灰污染紫甘蓝被判赔偿3万元

2022/6/8 来源:不详

山东龙口一砖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煤灰随风飘散,附着在附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紫甘蓝上,对其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砖厂负责人被判赔偿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3万元。

年4月份开始,龙口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紫甘蓝,姜某某经营的砖厂位于该种植地的东南方向约米处。龙口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其种植的紫甘蓝被砖厂产生的煤灰所污染,收购方拒收。姜某某经营的砖厂位于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承包地附近,且该砖厂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亦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该砖厂在生产或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煤灰随风飘散,煤灰附着在紫甘蓝上对其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原告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已就该情况与姜某某沟通,但姜某某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防止煤灰飘散以防止对原告种植的紫甘蓝造成损害。

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未收割紫甘蓝面积、生长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参考依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计算的紫甘蓝价值等情况,依法判决由姜某某赔偿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3万元。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生存,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生态系统恶化,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守远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对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被侵权人有损害后果、行为人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破坏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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